11月27日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,介绍将于近期印发的《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》的有关情况。记者从会上获悉,将于近期印发的《若干政策措施》围绕药品、医疗、医保等领域改革及加强行业监管,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。在医疗领域改革方面,《若干政策措施》提出,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,各地要抓住试点降低药价和耗材取消加成的窗口期,在2020年~2022年,每年及时进行调价评估,达到启动条件的要适时调整。
在药品领域改革方面,《若干政策措施》围绕药品采购、供应、质量等重点环节,提出6条举措。一是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,优化集中采购模式,有序扩大药品品种范围。二是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,对未纳入国家采购范围的药品,各地依托省级采购平台开展集中采购。三是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,加快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。四是确保药品稳定供应,从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做起,逐步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、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。五是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。六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,促进市场有序竞争。
围绕医疗领域改革,《若干政策措施》提出3条举措,主要强调调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、推动临床合理用药、建立科学运行新机制。一是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,在总体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,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。二是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,要求各地贯彻落实“两个允许”要求,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,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分配自主权。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管理,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、医保目录药品,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目录。
围绕提高医保保障绩效,《若干政策措施》提出3条医保领域改革举措。一是推动实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,按通用名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,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二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,加快建立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,扩大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范围。三是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,落实并巩固基本医保地市级统筹,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进省级统筹;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,提升管理服务水平。
围绕加强行业监管,《若干政策措施》提出,推进医疗服务精细化监管,深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,制定实施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。健全全国药品价格监测体系,加强国内采购价格动态监测和国外药品价格追踪,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。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,制订基于大数据的公立医院医保监督管理体系方案。(首席记者刘志勇)